案例解析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的税会处理(2023年11月8日更新)
企业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账务如何处理?
案例:甲企业2022年6月外购U盘等礼品打上公司LOGO用于市场推广,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203400元。
一、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3400
贷:银行存款 203400
借:销售费用 226800
贷:库存商品 203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400
对于市场推广费,因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广公司品牌,且无法证明未来期间可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亦不会自经销商收回,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应当作为当期销售费用核算,也不作收入处理。
(三)个人客户,代扣个税时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本案中,甲企业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视同销售价格可按购进价格(不含税价=203400/1.13=180000)确认销售收入180000元,计算销项税额23400元,本例中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进销相抵,不用交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U盘公允价值含税价203400元,因此甲企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80000元,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203400元。
注:本案中由于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的礼品没有进项抵扣,甲企业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03400元。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形成的销售亏损180000-203400=-23400元,正好等于这笔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计入广告宣传费,注意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54 号)附件《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对于第 3 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明确,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 1 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 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 1 列“税收金额”。对第 13 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明确,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资、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 1 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 第 1 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 2 列“纳税调整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1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 版)》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附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对于第 30 行“(十七)其他”明确,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若第 1 列<第 2 列,第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1-2 列金额的绝对值。本例中,由于甲企业广告宣传支出账面金额等于税收金额(注: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不需要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 2022年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涉及的申报表填列如下:
综上,该企业外购礼品可分两步:第一步,按规定确认视同确认收入180000元,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203400元,视同销售所得-23400元;第二步,确认销售费用226800元;两项合计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200元(=23400+226800)。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将外购礼品无偿赠送给个人,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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